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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轉賬記錄訴請還款 證據不足被判駁回

來源:中國法院網  作者:唐聞聰  時間:2017-12-08
     中國法院網訊 (陳夏瑛)  沒有借條,能否僅憑銀行匯款憑證索要借款?近日,福建省大田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因原告只能提供轉賬憑證,法院以證據不足為由,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2016年6月,原告林某來到法院起訴稱,2014年7月22日,被告涂某以投資礦山需要押金為由向原告林某借款45萬元。同日,原告林某遂將款項45萬元匯入被告涂某的賬戶,雙方口頭約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3%計算,未約定借款期限。借款后,被告涂某未能按約履行還款義務,原告林某多次找到涂某要求還款未果,便將涂某起訴到法院。

  大田法院經審理認為,借貸關系包含借貸合意和借款事實。借貸合意包括借貸雙方對借款金額、期限、利率、款項交付等事項進行約定。本案中,原告林某僅憑銀行匯款憑證及其兒子林某某的證人證言,而未能提供借條等其他證據予以證明借貸合意的形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規(guī)定,林某提供的證據不能充分證明其與涂某之間存在借貸關系,林某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遂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該案宣判后,原告林某不服提起上訴。近日,二審法院裁定維持了原判。

  法官提醒: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包含借貸合意和借款事實。借條是證明借貸關系實際發(fā)生的直接證據,其意義在于確認債權債務關系。雖然銀行轉賬能證明一方當事人向另外一方當事人轉賬的事實,但不能排除雙方之間存在其他法律關系的可能。因此,在民間借貸案件中,僅憑銀行轉賬憑證主張存在借貸關系一方還需要提供其他證據加以佐證借款合意的存在,否則需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所以在借貸關系過程中,借貸雙方應注意借條、合同的出具、利息的支付等證據的保全,切實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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