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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數(shù)據(jù)安全合規(gu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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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數(shù)據(jù)安全合規(guī)  
 

關于買賣合同中的“滯納金”的認定

來源:中國法院網(wǎng)  作者:毛雄粗  時間:2017-03-09
  【基本案情】:

  何某向經(jīng)營鋼材店的龔某購買了一批鋼材,價值2萬元,何某沒有立即支付,向龔某寫下欠條:欠龔某2萬元,約定在2016年10月1日前還清,逾期每天按欠款的2%給付滯納金。到期后,何某并沒有支付欠款。龔某起訴至法院,要求何某支付欠款及滯納金。何某認為金額數(shù)目小拒絕到庭答辯。

 【分歧】:

  觀點一:收繳滯納金是一種行政處罰行為,不具備行政主體的個人不能自行設定和收取滯納金。私人之間的逾期付款,由合同法調節(jié),只能是違約金,不能是滯納金,由于龔某與何某并沒有約定違約金,只約定了滯納金,且約定的滯納金明顯過高,因此對原告訴請的滯納金不予支持。

  觀點二:雖然合同法沒有明確滯納金的規(guī)定,但是龔某與何某約定了滯納金實際上是一種逾期付款違約金,但雙方約定的逾期付款過高,可以對逾期付款的利率作出調整。

  【裁判理由】:

  筆者認為雖然在日常生活中,滯納金主要作為稅收部門和銀行對逾期當事人給予經(jīng)濟制裁的一種措施,一般來說個人和其他團體都無權私自設立滯納金,但是在本案中,第二種觀點的做法更加合情合理。理由如下:由于本案是買賣合同糾紛,龔某經(jīng)營的鋼材店作為出賣人按約定履行了自己的義務,何某未按約定支付全部貨款,違反了合同的義務,應當承擔支付全部貨款和賠償因逾期付款給龔某的損失。龔某與何某約定了“滯納金”實際上是可以視為一種違約金的約定,雙方都應當知道其中的含義,并且約定了還款日期,因此,如果不予支持顯然對原告龔某造成不公平;并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第四款規(guī)定:“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由此可見,法律支持買賣合同中對于逾期付款違約的約定,但是在本案中雙方約定的逾期利率計算明顯過高,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調整,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中有關民間借貸逾期利息的計算規(guī)定,按照逾期利息年利率24%予以計算,這樣可以更好的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違約人予以警示。

  【法官提醒】:

  目前國家對滯納金的規(guī)定越來越規(guī)范,自2017年1月1日起也取消了信用卡滯納金,因此,當事人在合同約定應避免使用“滯納金”的詞語,以免產(chǎn)生歧義,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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